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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校区住房选购的预备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3 18:21:24    作者:青启文    来源:     点击:[]

根据青岛校区住房选购工作安排,预计2015年7月11日(周六)、12日(周日)在中心校区邵逸夫科学馆报告厅进行前三批次补报和第四批次人员选房工作,现将选房缴款有关事宜预备通知如下。一、选购流程

入场身份验证→选房准备、查看可选房源→选房→缴纳房屋各款项→网签《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贷款的,完成贷款手续→完成

二、缴款

(一)应缴款项

1、住房款:根据预测绘面积和已公布单价计算。

2、车位款:地下车位每个115500元。

3、储藏室款:按已公布的储藏室面积、单价2100元/ m2计算。

4、契税:按住房款的1.5-3%计取,具体由即墨市房管处认定,开发单位代收代付。契税认定及资料见附件一。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预测绘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33元计取,开发单位代收代付。

(二)缴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教职工使用自有资金全额支付各款项。

银行按揭贷款:不能一次性付清的,在按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贷款仅限住房款,贷款额度以外部分住房款及车位款、储藏室款、契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需一次性付款。车位款也可申请银行信用卡贷款。贷款要求及资料见附件二。

(三)缴款要求

青岛校区住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A2区27号楼除外),选房人须于选房的同时向开发单位缴清住房款、车位款、储藏室款、契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能缴清的,须支付不低于住房款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于选房3日内缴清或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逾期未缴纳或未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视为放弃选房。

三、网签合同

缴纳房屋各款项后,选房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与开发单位现场签订经青岛市房管部门审核备案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由公证处提供)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咨询电话

1-20号楼:181-5321-5208,(883)63510

21-35号楼:186-6981-6331,(883)63434

附件一:契税认定及资料.doc

附件二:银行按揭贷款要求及资料.doc

2015年7月3日

上一条:关于青岛校区住房开发商进校咨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召开青岛校区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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