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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校区教职工住房27号楼网签合同及缴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17 19:18:29    作者:青启文    来源:     点击:[]

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组织购房人员缴纳购房款并办理网签手续。目前,青岛校区住房A2区27号楼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青岛校区住房选购工作安排,定于2016年3月4日至6日网签预售合同并缴纳购房各款项。

为方便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协调开发商、即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来校现场办理购房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16年3月4日至6日8:00-17:00。

二、办理地点

中心校区邵逸夫科学馆205房间。

三、网签合同所需材料

1.申购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2.选房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协议书》原件;

3.缴纳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

4.申购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3份复印件;家庭户口提供户主公章页、索引页、夫妻双方(个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3份;

5.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刷一笔免手续费,第二笔起购房人承担手续费每笔80元),收款窗口也支持现金或转账;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由公证处提供)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

自2015年11月起,即墨市房产处登记科鼓励购房者(已婚)网签合同时签订夫妻双方的名字,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证)时可由开发商代办,且夫妻双方各有一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证)。若网签合同只签订一个人的名字,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证)时须购房人(夫妻双方)亲自到即墨市民大厅房产登记窗口办理。因项目性质决定本次购房网签合同只可以加法定配偶的名字,申购人若在网签合同中加配偶名字,需另外提供:

1.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份;

2.配偶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3份;家庭户口提供户主公章页、索引页、夫妻双方或个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以上材料仅为申购人因购房和代收代缴税费需向开发商提供的个人材料,办理按揭贷款的材料不包含在内。

四、缴款

(一)应缴款项:房款、储藏室款、车位款、契税(印花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贷款的还需缴纳抵押登记费。已缴纳的选房履约保证金转为等额购房款

(二)缴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教职工使用自有资金全额支付各款项。

2.公积金贷款:不能一次性付清且已将公积金转入即墨市公积金中心的教职工,在按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向即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银行按揭贷款:不能一次性付清或不用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在按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向现场受理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

4.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额不足的教职工,差额部分可向现场受理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

以上各项贷款仅限住房,贷款额以外部分住房款及车位款、储藏室款、契税(印花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抵押登记费等需一次性付款。

请教职工按照《青岛校区住房网签合同及缴款事项说明》(见附件)的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五、有关说明

一)教职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等购房环节属于民事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

(二)根据青岛市房屋销售有关政策,教职工购房办理贷款的,契税(印花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须与房款一并缴纳。

一次性付款的,教职工可在网签缴款时委托开发商代收代缴契税(印花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后续手续由申购人自行到即墨市有关部门办理。

(三)若在本通知规定办理时间内无法到现场办理的,10日内自行到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购房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提出退房的,按已签订的选房履约保证金《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协调公积金中心及相关部门,申请购买住房教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由学校统一开具。已申请公积金账户转移教职工的公积金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和工资收入证明学校已协调有关部门开具。其他相关材料需自行开具。

、咨询电话

27号楼:186-6981-6331,0532-86527787

附件:青岛校区住房网签合同及缴款事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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