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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作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包括对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辐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学部(学院、所、中心)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涉辐射单位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涉辐射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时,首先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山东大学以主体身份向国家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负责校内各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辐射安全管理。学校附属各医院为独立法人,自主管理及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十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四)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十一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一)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

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参加复训;

(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测量4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发,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

(四)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五)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个人剂量监测计;

(六)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保健津贴。凡经省级放射疾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放射职业病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八)学校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应由所在

单位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十五条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七条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购买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向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山东大学购买放

射性同位素申请表”、“山东大学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购销合同”、“供货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安全办公室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并在半年内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各涉辐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辐射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涉辐射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使用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各涉辐射单位要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涉辐射单位每年年底向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减、使用、排污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涉辐射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要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送贮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联系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涉辐射单位要妥善保管,存放在贮存地。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单位擅自处理。各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六条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涉辐射单位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等。

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单位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学校予以个案处理。

第七章辐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制定“山东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事故等)后,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报告,启动“山东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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