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实验室与技术安全 >> 实验耗材管理 >> 正文
山东大学物资设备招标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02-27 00:00:00    作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点击:[]

为了规范我校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提高办学效益,保证物资设备采购质量,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1、本规程所指的招标人是学校。学校成立物资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领导参加。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发放、标书的收缴、会议准备、联络、开评标记录、存档等事宜。

2、下列范围的物资设备应进行招标采购:

1)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2)总值20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

3、按学校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经费来源或者部门的限制。属于招标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应由使用单位提请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4、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5、在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中,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1、招标时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资设备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5、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条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

3、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要求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开标由资产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和审计、纪检、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中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1、中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性能价格比最高。

2、招标人与中标人的相关义务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六条 附 则

1、其他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2、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大资字〔2001〕05号文,2001年3月5日发)

上一条:山东大学物资材料领料规程

关闭

办公地址:山东大学(青岛)华岗苑西楼225   邮编:266237   联系电话:0532-58630717   E-mail:yxb512@sdu.edu.cn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青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Copyright © 2014-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