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字〔2002〕6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招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标活动,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资产、后勤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计财、基建、后勤、资产、审计和纪委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的招标工作统一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并分别成立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物资设备与器材采购、图书采购和药品采购五个招标工作小组。
第三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计划财务处,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招标管理办法,审定招标实施细则,协调各招标工作小组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招标项目立项和项目执行,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招标结果进行备案。
第四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与器材采购(基建设备及器材除外)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图书馆,药品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管理处。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的具体招标工作。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单位)要根据招标类别分别通过相应工作小组组织招标,并接受校招标办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试验器材、试验材料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及用品、图书资料、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木器家具和学生公寓用品等)及十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辐射工程等)均要实行招标。
第七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设备、基建工程大宗材料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均要实行招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建设部令规定范围内的基建、装修和安装工程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建设部令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建工程采取公开招标,其它上述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施招标的,或在本文件规定招标金额以下的采购、修缮及基建工程,经校招标办批准,各招标小组应组织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论证报校招标办签字审批后按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用户单位按项目向所属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填写由校招标办统一印制的《山东大学招标申请表》。
(二)各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后,报校招标办签字审批。
(三)每个项目招标都要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评标并采取打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定标。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并报校招标办,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校招标办公室统一发放聘书。专家组由用户单位和学校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资产、基建、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行业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行业专家可以聘请校内专家,也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各招标工作小组应逐步建立行业专家库。
(五)各招标工作小组组织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招标办派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工程)合同。
(七)用户单位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招标工作小组和校招标办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凡由省、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基建、装修和安装工程招标,应在省、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招标结果应报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由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单位竞争,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公布评标结果,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不得自行收取或使用各类招标费用。每次招标由校招标办统一规定收费标准和支取费用,并由计划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核算和管理。招标办定期公布招标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山大字〔2002〕6号文,2002年3月27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