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非教学类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不论经费来源何种渠道,均应在资产管理处科教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监督指导下进行。为加强非教学类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特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非教学类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资产管理处科教仪器设备维修中心。
第二条维修费用低于5000元的仪器设备维修,可由使用单位自行外协维修,“申请单”和“施工单”交维修中心备案。
第三条维修费用预算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维修项目(含配件),由维修中心安排技术人员根据“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核查维修项目,并提出维修方案及建议,经资产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维修中心协同使用单位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并将“申请单”交各方存档。
第四条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由维修中心技术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应由维修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翔实填写“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施工单”。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科教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在“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施工单”上签字盖章后,由使用单位报计财处报销。经费从各单位掌握的经费(如行政办公、科研、学科建设等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各单位维修仪器设备,未按此办法办理,私自送外修理的,维修费学校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七条教学类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按照《山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2年10月31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