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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仪器设备购置、报废权限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作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点击:[]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资字〔2013〕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设备管理工作流程,提高设备购置及报废工作的效率,贴近服务,方便师生,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大型设备购置和报废审批权限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1)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以下简称资产部),主管副部长审批通过后执行。(2)购置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论证后,资产部部长审批通过后执行。(3)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应由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和论证会会议纪要,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招标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2.(1)报废单台(件)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资产部设备与平台管理办公室参与监督鉴定过程签署意见。经资产部设备与平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资产部主管副部长审批。(2)报废单台(件)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部组织五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鉴定小组由三名使用单位专家和二名非使用单位专家组成,后者其中之一担任具有一票否决权的鉴定小组组长。鉴定结果报资产部部长审批。(3)单台(件)原值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在完成(2)所规定的程序外,需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此通知是对已发布的《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4〕15号)、《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2〕8号)、《山东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补充。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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