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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校区新购住房教职工公积金集中转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3 15:39:49    作者:青启文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点击:[]

 

青岛校区教职工新购住房后,部分购房职工提出,希望申请公积金贷款。学校经积极协调,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同意,购房人在青岛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将在济南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全部转入,可按照青岛市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方便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学校将统一组织,为教职工集中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移个人公积金账户申请条件

申请人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申请人自愿选择个人公积金账户迁到青岛市即墨区。

2.申请人为新购青岛校区住房(配偶是山东大学事业编制的,可同时申请迁移)教职工,需要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建立已满12个月,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工作流程

1.青岛校区新购住房教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交到所在单位。配偶是山东大学事业编制、同时申请转移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在本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与购房教职工一并提交申请材料。

2. 3月9日中午12:00前,购房教职工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集中送至青岛校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中心校区明德楼C504或青岛校区华岗苑西楼225)。材料包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汇总表》以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到yxb512@sdu.edu.cn。

3.学校整理汇总并经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集中办理转移手续。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1.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根据青岛市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件3),受理、审核、批准购房职工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及年限等。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咨询电话:

0532-88576881 0532-88587631

2.公积金账户转移后,学校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公积金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缩短贷款期限等相关业务均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即墨管理处办理。

3.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统一上报,逾期不再统一办理。

 

                  青岛校区教职工住房选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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